近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食用生蚝引發的食品安全糾紛案,法院認定涉事餐廳未能充分證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判決餐廳向消費者賠償十倍餐費。
2024年8月10日,消費者小李與朋友在某餐廳食用生食生蚝等菜品,共計消費416元。餐後小李出現多次腹瀉症狀,經醫院診斷爲急性腸胃炎。在與餐廳協商賠償過程中,小李發現餐廳僅能提供就餐前三個月的生蚝檢測報告,且該報告未采用即食生制水産品的國家標准,餐廳亦未對當日生蚝進行留樣。小李據此認爲餐廳銷售的生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導致其患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餐廳賠償十倍餐費。
庭審中,餐廳辯稱小李未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腹瀉系在該餐廳就餐所致,且同行顧客及同日其他顧客均未出現類似症狀。然而,豐台法院審理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食品生産者與銷售者應對食品符合質量標准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餐廳未留存涉案生蚝樣本,所提交的檢測報告時間早于小李就餐日期,且無法全面覆蓋就餐時的食材情況,不足以證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同時,小李發病時間與就餐時間接近,症狀符合食物中毒特征,其提供的證據已形成相對完整的鏈條,足以認定餐廳提供的餐飲服務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餐廳向小李賠償十倍餐費共計4160元。法官在釋法時指出,食品安全糾紛中消費者常面臨舉證難題,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已適度減輕消費者舉證負擔,要求食品生産者、銷售者承擔更多證明責任。若商家無法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准或損害與食品無關,則需承擔不利後果。
法官同時提醒消費者,就餐後如出現身體不適,應及時就醫並妥善保管就餐憑證、醫療記錄等證據,以便維權。商家則應嚴格把控食品衛生,完善采購、檢驗台賬,落實食品留樣制度,否則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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