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理解和運用商標法中的“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原則,對于保護企業的知識産權至關重要。兩者有何不同呢,本文麥德通帶大家來共同探討!
1、“申請在先”和“使用在先”的不同定义
商标注册一般采用“申請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原则。
商标申請在先:是指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中,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无论使用先后。假设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针对有实质审查的商标局,官方将受理较早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標使用在先:針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同日申請的,如其中一方能提供早于對方申請日的商標使用證據給商標局,則商標局將優先考慮通過該商標注冊申請,使在先使用的商標享有專用權。
总之,商标申請在先是以提交申请的日期为依据,而商标使用在先是以实际使用的日期或日期早于申请日期为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会优先保护较早使用该商标的一方。
2、常见国家有哪些申請在先
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遵循“申請在先”为原则,常见的有以下国家/地区:中国、欧盟、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德国、法国、阿联酋、沙特等国家。
而商標“使用在先”的國家中,最廣爲人知的就是美國,其次,墨西哥、菲律賓、印度等國家也遵循使用在先爲原則。
3、案件分享
Q:商標“在先使用”用處大嗎?
A:商標合法的”在先使用“在一些侵權糾紛或訴訟案件上,往往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不信我們一起來看一下下面的案件吧~?
案件經過: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在 2006 年 35 类注册了商标“老百姓”,后陆续注册了其他核心商标,如“老百姓大药房 LBX PHARMACY”,核定使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
(老百姓大藥房已注冊商標)
衡南縣雞籠惠豐大藥房,其開設的藥店及經營場所等多處使用“老百姓”字樣,並將“老百姓”登記爲其企業字號對外開展經營。
“老百姓大藥房”起訴認爲“惠豐大藥房”構成了對其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雙方均提供了相關證據,並進行了質證。
其中,“惠豐大藥房”表示:
① “惠丰大药房”经营时间远早于老百姓大药房注册“老百姓”系列商标申请及注册日期,构成在先使用,不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② “惠丰大药房”属善意使用“老百姓”字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觀點:
1.“老百姓大药房”于 2001 年 10 月 25 日成立,并使用“老百姓”商标,而惠丰大药房实际使用 2002 年 12 月 16 日开始使用“老百姓”商标。即使“惠丰大药房”使用“老百姓”商标早于“老百姓”商标的申请日,但晚于“老百姓大药房”对“老百姓”商标的使用时间,因此,法院“惠丰大药房”在先使用权利的抗辩不成立。
2. “惠丰大药房“使用与”老百姓大药房”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导致相关消费者易导致混淆的商标的来源与标识,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 但鉴于”惠丰大药房“没有攀附老百姓大药房的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惠丰大药房”赔偿老百姓大药房 5000 元,对“老百姓大药房”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引發的思考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中国的商標法是一部以“申請在先”为原则的法律,但涉及侵权纠纷时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针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麦麦建议:
1)商标申请:不论是申請在先还是使用在先的国家,品牌出海商标先行!
2)商標使用:在商標使用過程中,注意留存商標合法使用的使用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體現商標標識的産品圖、銷售合同、采購發票、廣告宣傳冊、獲得的榮譽獎項等。
3)商標布局:隨著企業和品牌的發展擴大,建議企業持續優化商標布局,于相關或近似類別實施防禦性注冊,同時可以考慮注冊組合形式的商標,用以強化自有品牌的保護體系,降低商標被侵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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