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長之家(ChinaZ.com)10月12日 消息:2021年,文旅部印發了《網絡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網絡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同时,明确《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網絡表演经纪活动的網絡表演经纪机构,可在《办法》实施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
今日,文旅部發文稱,鑒于2022年全國多地出現散發疫情,結合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情況,經研究決定,將《辦法》政策緩沖期延長至2024年2月29日。
据悉,《網絡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網絡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網絡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开展的網絡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核验平台内網絡表演经纪机构资质。網絡表演经纪机构为網絡表演者提供網絡表演经纪服务,应当通过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对網絡表演者进行身份核实。網絡表演经纪机构不得在明知網絡表演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網絡表演经纪服务。網絡表演经纪机构为網絡表演者提供網絡表演经纪服务,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维护網絡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網絡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網絡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網絡表演经纪机构提供網絡表演经纪服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網絡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網絡表演直播平台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炒作。
(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