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引發關注的案例:因自身過錯摔倒身亡,家屬卻向他人索賠,法院最終給出了明確判決。
時間回溯到2019年3月8日,王姨計劃乘坐火車前往河北省石家莊市,兒子小王送她到火車站進站候車。當天中午12時22分23秒,兩人行至火車站二樓進站口西側人工檢票口,此時乘客小張手拉行李箱經過安檢,也准備前往該檢票口進站。
僅僅4秒後,意外發生。12時22分27秒,王姨突然轉身逆行,打算追隨小王離開檢票口。她走了五步,在22分30秒時,碰到了小張的行李箱,隨即摔倒在地。王姨在摔倒處休息2分鍾後,由小王和工作人員扶著離開現場,隨後自行乘坐火車前往石家莊。
上車後,王姨出現頭痛、頭暈等嚴重不適症狀,到達目的地時已意識不清。石家莊市急救中心迅速到火車站接診,並將王姨送至某醫院救治。此後,王姨又經曆兩次轉院治療,但最終還是于3月24日死亡,死亡原因爲腦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小王認爲,小張對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至少承擔60%的責任。于是,他將小張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60余萬元。
面對索賠,小張則有自己的看法。他表示,王姨摔倒雖與行李箱有關,但自己並未實施侵權行爲,也沒有法定作爲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要求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那麽,小張是否因過錯導致王姨摔倒呢?法院審理認爲,事發地點是火車站進站檢票口旁,這裏是公衆乘坐火車的鐵路樞紐,通常情況下乘客通過檢票後就會乘坐火車,不會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所以,王姨及其子小王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時,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王姨轉身行走5步後碰到小張的行李箱,這表明小張與王姨有一定距離,王姨逆行而出,本應避讓順行的旅客並觀察周邊情況,但她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而且,小王作爲陪同王姨前往火車站的家屬,對王姨負有相應的照看義務。
再看小張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小張作爲正常順行進入檢票口的旅客,手拉的行李箱並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離開其控制,一直在身邊合理範圍內。王姨轉身至碰到行李箱,時間不足4秒,小張作爲正常行進的旅客,既無法預見王姨會突然轉身逆行,也無法在這麽短的時間內作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並采取避讓行爲。此時,行走安全注意義務應由突然轉身逆行的王姨承擔,不應強加給正常行進的小張。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小張對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也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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