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闫先生從事工程行業,是一名工程老板;于女士則是一名網絡主播。2023年1月,闫先生在某短視頻平台上结识了于女士,随后添加了她的微信好友。
爲追求于女士,闫先生多次向她傾訴愛意。在相識後的短短5個月裏,闫先生通過微信和銀行卡先後向于女士轉賬32筆,轉賬總金額超過200萬元。在此期間,于女士也向闫先生轉賬30萬余元。
轉賬過程中,闫先生在微信聊天裏多次表明“我想娶你”“我給你錢只是因爲我愛你”等想法,可見其轉賬是以戀愛結婚爲目的。然而,他的追求並未得到于女士的回應,遭到了拒絕。
闫先生的這些轉賬中,部分金額具有特殊含義,如“520”“13145.21”“5200”等。此外,還有多筆大額轉賬,累計金額達175萬元。
去年,闫先生將于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于女士返還185萬元及利息6.5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闫先生的轉賬行爲屬于贈與行爲。其中,具有特殊意義的轉賬屬于一般贈與,按照法律規定無需返還;而大額轉賬超出了戀愛期間正常開支的必要限度,且闫先生是以結婚爲目的進行的贈與,所以這部分款項應當返還。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于女士返還闫先生175萬元及相應利息。
于女士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晰,適用法律准確,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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