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媒體報道了一則關于小劉和小許兩位發小因彩票獎金問題反目成仇的事件,最終不得不將此事提交至法院進行裁決。
據了解,去年7月20日,小許和小劉這兩位好友在山東某市的體育彩票店中,共同商量並選擇了彩票號碼。兩人各自出資10元,合買了兩張彩票,並由小許負責保管。
然而,7月24日,當小許發現他們購買的其中一張彩票中了二等獎,獎金高達227041元時,兩人關于獎金的分配卻産生了激烈的爭執。
7月25日,兩家人原本打算共同前往兌獎,但在7月26日早晨,小劉發現彩票獎金已被小許提前兌取了181632.8元(稅後)。這一行爲使得雙方矛盾進一步升級,最終引發了糾紛。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小劉和小許共同出資購買彩票的行爲是雙方的真實意願,因此這一行爲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兩人各自出資10元,中獎獎金應當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即雙方應均分獎金。
因此,姜堰法院開發區法庭當庭宣判,判決被告小許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小劉支付應得的獎金款項,共計90816.40元。
此事件也提醒廣大市民,由于彩票具有不記名、不挂失的特性,合資購買彩票時很容易發生糾紛。因此,在合買彩票時,雙方應明確約定委托事項、報酬支付等相關事宜,並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以避免類似的糾紛發生。
(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