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消息,據媒體報道,李女士于2021年入職某公司擔任高管,合同約定標准工時制。
工作期間,她常在下班後、周末及法定節假日通過微信處理工作,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業務調整,李女士離職時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費12萬元,協商未果後訴至法院。
法院認爲,在數字化辦公場景下,加班認定應以實際勞動內容爲核心標准,最終判決公司支付9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業內人士指出,隨著經濟發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對于非工作時間的隱形加班問題,不應局限于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外處理工作事務,是否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
當然,不是所有居家辦公”微信辦公”都算加班,若是簡單溝通,具有偶發性和臨時性,未影響勞動者生活休息,則不應認定爲加班。
(舉報)